上海新闻
我国第一部有关精神卫生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今天起正式实施。有关专家指出,该条例的实施将为上海市民和精神疾病患者获得更好的精神卫生服务法律保障,它将对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据介绍,经上海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共7章49条,重点对心理健康咨询和精神疾病的预防、医疗看护、精神疾病的治疗和康复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强调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精神卫生工作原则,要求加强精神疾病的预防工作,对从事心理咨询的人员和机构资质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学校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整体教育工作,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健康咨询门诊。《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切实尊重和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就医权、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和求学就业权等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对于已病愈的精神疾病患者,不得以其曾经患过精神疾病为由,拒绝其入学、应试、就业或给予其他不公正待遇。
根据精神疾病的特点,按照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的实际需要,《条例》规定了“医疗看护人制度”。这是对民法中监护人制度的一种补充,以避免在监护人之间对监护责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出现精神病人无人看护、不能及时治疗的情形。《条例》还规定了严格的精神疾病的确诊程序,同时明确了患者及其医疗看护人在治疗方面享有疾病知情权、对诊断复核结果的鉴定申请权、住院期间的通讯和会客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