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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4月3日颁发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721

   
今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是我国应对加入WTO的重要举措。作为该条例八项管理制度之一的“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规定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必须到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80万元,由交通部审查后颁发资格证明文件。该项管理制度维护了国际海运公司和货主的利益,解决了无船承运业务的管理问题。目前,上海地区已有7家企业通过我局初审合格上报交通部,并将在4月3日交通部举行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颁发仪式上获得经营资格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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