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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做好《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的实施准备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807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已于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7日起施行。为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002年2月28日上午,市司鉴办、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会议室召开会议,共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中有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施工作。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李柏勤处长、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王磐石处长、市精卫中心肖泽萍院长及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员近20人参加了会议。与会同志对宣传、实施《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具体操作等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提出了一些实施的建议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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