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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来自:海峡导报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462

  鼓浪屿上的居民注意了,从7月1日起,如果在历史风貌建筑的院落、阳台、走廊上乱堆乱挂杂物,最高将被处以3000元的罚款。

  20日上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经过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

  《条例》规定,历史风貌建筑根据其历史、风格、艺术、研究的价值,分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两个保护类别。

  列为重点保护的,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的变动。列为一般保护的,不得改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建筑内部允许作适当的变动。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每幢历史风貌建筑的特点,制定保护方案。

  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保护范围内与历史风貌建筑不协调、影响和破坏其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拆除。

  在鼓浪屿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鼓浪屿相关规划要求,在层数、高度、体量、造型、色彩、艺术风格上必须与周围的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与环境空间相和谐。历史风貌建筑的门楼、围墙外侧不得作为商店、饮食店等其他用途。

擅自改造、修缮都要被罚款

  《条例》设定了一系列法律责任,并授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

  擅自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历史风貌建筑门楼、围墙外侧作为商店、饮食店等其他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历史风貌建筑的院落、阳台、走廊乱挂、乱堆杂物,在建筑物上乱涂乱画或进行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景观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历史风貌建筑内堆放危险品或进行其他损害历史风貌建筑安全的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并处以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更改建筑外墙、门窗、阳台等造型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处以工程造价五至十倍的罚款;擅自拆除历史风貌建筑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可处以重置价一至三倍的罚款;未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报送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结构更新和拆除重建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可处以工程造价一至三倍的罚款;阻挠历史风貌建筑修缮、结构更新和拆除重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历史风貌建筑所有人不向风景区管理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黄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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