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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明年4月7日起施行

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2048

   
今后,进行心理健康咨询再也不允许随随便便了。12月28日,市11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须持证上岗。该条例自2002年4月7日起施行。
   
据悉,该条例第15条规定: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其中,从事学校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并接受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未按照执业规范开展咨询服务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泄露心理健康咨询对象隐私或者违反执业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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