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绿色发展列入5个新的发展理念。在中央统一部署下,近几年福建省也陆续出台了生态文明建设与体制改革的许多法律、法规、文件。其中仅以福建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的就有《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福建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福建福建省人大还发布《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有了这些法律、法规、文件,就为依法行政,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但仅有这些明显还不够,还要严格执法,重在执行。为此,近年来福建省在这方面做了很多有益探索。
一是实行党政“三同”制度,即党政同部署、党政同责任、党政同考核。由福建省委书记担任组长、省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的“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福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会议,由福建省委书记、省长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各市、县(区)党委、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每年年初,福建省委书记和省长与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党政一把手签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层层传导压力,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各地党政一把手。每隔半年,各地党委、政府还要将履行责任书情况向福建省委、省政府和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年终,福建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落实情况考评,考核结果作为当地党委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改革干部考核制度,决定福建全省84个县(市、区)中的34个县市,今后不再考核GDP。这是坚持生态优先理念在干部考核制度改革方面的一次重大突破。
二是成立全国首个生态环境审判庭,并实现福建全省设区市生态环境审判庭全覆盖。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龙岩市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向全国法院推广生态司法保护的福建样本。生态环境审判庭的主要做法包括: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专业化建设。福建全省法院系统设立了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庭67个,其中省高院1个、中级人民法院8个、平潭法院1个,基层法院57个,并设专门合议庭17个,目前福建全省已有生态环境资源审判人员300余人;推行集中管辖制度,对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和非诉执行等各类案件统一归口管理,实行“四审合一”模式;加大了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认真审理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的行政案件,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强化环境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功能和政策形成功能。2008年至2016年1月,福建全省法院审结涉生态环境资源各类案件1.9万余件。2015年史上最严新环保法开始实施,福建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8.5万人次,排查企业3万家次,立案处罚2940次,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19件,挂牌督办467个,约谈17个县市部门,对8个县(市区)实施限批。
三是建立“河长制”。2014年,福建省出台了《“河长制”实施方案》,推动建立由省、市、县、乡四级政府负责人担任河长、河段长,牵头推进所辖流域保护管理的工作机制,形成了“水资源委牵头、河长负责、制度管河、分级治河、合力护河”的流域保护管理新模式。明确了各层级河长、河段长的工作职责,省级、市县级河段长以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河段长、专管员等各司其职。河长制工作机制还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召开河段长会议,以及部门联运加强预警通报、巡查督办和联合检查。进一步完善河长制考核评议办法,把市县各级河长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省政府绩效考评之中。
生态资源是福建最宝贵的资源,生态优势是福建最具竞争力的优势。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有不少提升空间,我们要有强烈的紧迫感、责任感,大胆改革,勇于实践,加快推进国家级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努力创造更多可复制的经验,保护好福建绿水青山蓝海,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更大的贡献。(王开明 作者系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