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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全省各地享受低保的门槛都降低了

来自:福建日报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198
按照福建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部署,2016年,省定农村低保最低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2300元提高到2650元。这项惠民举措在各地落实进展如何?记者23日从福建省民政厅获悉,目前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已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5%的比例(且不低于省定最低标准),出台今年所辖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

据了解,提高标准后的各地低保标准分别为:

福州: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每人每年6840元(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每人每年4200元,连江县每人每年3360元,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每人每年3000元。

厦门:全市每人每年7320元(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漳州:全市每人每年2800元。

泉州:晋江市每人每年6480元(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惠安县每人每年3888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每人每年3540元。

三明:沙县每人每年3000元,永安市每人每年2784元,三元区每人每年2688元,其余县(市、区)每人每年2650元。

莆田:市辖区每人每年6480元(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仙游县每人每年5904元(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南平:全市每人每年2650元。

龙岩:新罗区每人每年3110元,其余县(市、区)每人每年2650元。

宁德:全市每人每年2650元。

平潭综合实验区:每人每年3120元。(潘园园  吴艺林 卢六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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