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简化办事程序,最大限度地为渔船民提供便利,修订后的条例适当放宽有关证件的管理,在取消《出海船民证》年审的基础上,条例还将原来的逐航次申请《台湾居民登陆证》进行修改,规定:“《台湾居民登陆证》五年内有效,可以多次登记,但每次登记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台湾船舶本航次停靠期限。”同时规定,“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经公安边防部门登记后,不再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条例还将办证期限从5日缩短为3日。
条例简化了原有出海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程序,规定“客运船舶、轮渡船舶免予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但应当将航线情况报公安边防部门备案;航线有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备案”。(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