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无故绕行拒载,最高罚2000元
《条例》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车辆提出具体要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有以下10种情形,将处以相应罚款——
从事起、讫点均不在本车籍所在地的营运,或者从事、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无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测检验的,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新车辆等未备案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转让经营资格证、营运证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有效从业资格证或服务监督卡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从事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随车携带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按照规范放置服务监督卡从事经营活动的,处200元罚款。
未按规定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或营运途中甩客、无故绕行的;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或交接班前不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交接班时段和去向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公交车:变更线路需提前5日公布
《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须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车辆数量和服务规范运营,新增、变更、暂停、终止路线运营的,应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违者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客运经营者应在相关站点公告调整信息。
《条例》还规定,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如不按照规定路线运营或不按照规定站点停靠,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汽车租赁:准入设置行政许可
《条例》对汽车租赁设置了经营许可,即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还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仿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或使用未取得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