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省级将从2014年至2018年安排渔港投资专项资金,支持渔港建设。其中,对中心渔港、一级渔港按照中央下达投资计划的1∶1进行配套;二级渔港及避风锚地省级财政投资标准,按照财政评审工程预算的50%执行,欠发达及海岛性渔港按照财政评审工程预算的60%执行;三级渔港每个项目安排80万元,欠发达地区或海岛性渔港每个项目给予120万元资金。
《意见》明确了渔港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多元投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让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渔港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渔港投资企业享有渔港公益性设施的使用权和所投资建设的非公益性部分的所有权、经营权;非公益性部分可以通过自主经营或招商、租赁等形式授权其他经济实体经营。同时,渔港投资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按本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此外,今后渔港建设项目用地将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用海的公益性部分免征海域使用金,并积极开展各项金融服务,特别是开展抵押贷款和基础建设保险,逐步建立“权益明晰、管理规范、市场运作、以港养港”的机制。(吴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