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机关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办事公开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度、否定报备制、失职追究制。服务内容、程序、时限及标准等要向社会作出承诺,并保证落实,负责经办的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和所需材料。
条例(草案)规定,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效能问责: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影响政令畅通;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故意拖延、吃拿卡要,侵害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损害发展环境;懈怠懒散、消极应付,贻误工作;作风粗暴、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机关如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等行为,机关及其相关负责人将被效能问责。(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