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将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公务活动中的交通、住宿、会务、展销等服务事项委托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受委托旅行社应就所委托的服务事项签订合同,合同必须明确包括公务活动服务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交通、住宿、会务、展销等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含翻译、陪同人员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受委托旅行社应根据不同公务活动服务内容,使用国家、省、市旅游局制定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
省财政和省旅游部门审定后,将在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政务网公布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名单。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更新一次。参与机关事业单位上述公务活动的旅行社,原则上不得将约定的公务活动服务整体转委托其他旅行社。(记者 储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