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提出,凡人事考试重要工作环节,一定要安排纪检监察部门或专门监督组织参加;考试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共同研究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重点监控环节;在考试过程中,公布申诉和举报电话。
同时,人事考试要坚持集体议事原则,考试工作方案、报考岗位条件设定、考生资格争议问题处理等必须由考试组织管理部门集体研究,提出意见,严禁个人擅自决定。
规范还提出,人事考试工作人员3年内参加过以营利为目的的考试培训和书籍编写,与考生有亲属等关系的,必须回避。对在人事考试出现的违反该规范的,视其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效能告诫、调整工作岗位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陈晓声 黄喜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