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是福建省第一部有关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了革命老区的范围和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基本原则、指导方针,各级政府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职责;建立健全财政投入增长、建设项目优先保障、人才激励、生态补偿及革命“五老”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标准增长等机制,提出发展红色旅游等。
庄先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步入法制轨道。贯彻落实条例,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领会中央关于支持革命老区加快发展、支持海西建设的精神,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要结合贯彻学习十八大精神,加大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履行职责,各级各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监督,促使革命老区得到更大发展,老区人民得到更多实惠。(记者 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