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廉租房保障对象为具备城镇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具备城镇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福建省存在一批廉租房尚未分配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当地符合并申请廉租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较少。另一方面,需要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较多,房源供给不够。针对房源供需不匹配的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福建省此次发布的通知,对如何实现廉租房公租房并轨运行,作出具体规定,旨在充分利用这两大类保障房房源,实现应保尽保。
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廉租房,租金仍参照公租房;廉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租金收取有两种方式
通知明确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的前提条件。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实现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剩余廉租住房方可向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承租公租房。
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保障对象承租廉租房的,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收取有两种方式。所承租的面积在规定保障标准内的,可按照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超出部分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也可以按公租房租金标准全额收取租金,向保障对象发放廉租房租赁补贴。
并轨运行后,廉租房、公租房原性质不变。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根据承租人的家庭收入水平,对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档给予租金补贴。廉租房承租户在承租合同期满时已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可直接改签公租房承租合同,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继续承租原廉租房。
探索实行人性化退出。廉租房承租户在承租合同期满时,已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可直接改签公租房承租合同,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继续承租原廉租房。这有利于人性化退出和社会和谐。
廉租房以租为主,明年起不再受理廉租房购买申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现“两房”并轨,有必要停止廉租房销售。实行廉租住房以租为主,有利于政府保有一定数量的保障房,持续滚动使用,也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为此,通知对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廉租住房可租可售”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并对停售期限前的出售行为进行规范——
明确规定停售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各地不再受理新的购买廉租房申请。对已受理的廉租房购房申请,仍可按有关规定出售。
明确出售前提。出售廉租房以满足实物保障需要为前提。出售比例及对象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规定出售价格。廉租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参照经济适用房定价办法,按成本价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明确出售收入管理。廉租房出售收入按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列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科目管理,专项用于廉租房、公租房保障。廉租房保障对象购买廉租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 栏中注明“廉租住房”“有限产权”。
此外,廉租房购房人所购廉租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批准由当地政府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