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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基层医疗收费标准一般诊疗费不得超9元

来自:福建日报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73
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制定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相关政策。政策规定福建省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在每人次9元以内,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根据医保(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自行制定。

根据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在每人次9元以内,由各设区市根据医保(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自行制定。构成内容包括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包括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采血、皮下输液、静脉输液、静脉输血、留置静脉针)以及药事服务成本,不含药品、血液、血制品、三通管、留置针、肝素帽以及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等费用。由于药事服务成本直接体现在一般诊疗费中,因此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省物价局表示,此次规定总的原则是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参保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在开展门诊统筹的基础上,纳入各类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职工医保由统筹基金支付。

据介绍,一般诊疗费每人次9元是上限标准,没有实行福建全省“一刀切”,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其中,医保个人支付部分福建全省统一为每人次1.5元(即群众看病每次只交纳1.5元的现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但每人次不得低于4元,最高不超过7.5元,由各地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结算。

一般诊疗费执行范围只限在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各地具体实施时间不迟于2011年12月31日。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不得另行或变相收取费用。(记者 潘园园 通讯员 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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