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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拟修改代表法实施办法 代表职务应优先执行

来自:福建日报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84
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决定(草案)建议,代表职务与其原生产工作时间相冲突时,应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决定(草案)对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都做了明确规定。决定(草案)规定,代表应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代表视察时,被视察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代表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为充分体现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从事各自职业的特点,并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决定(草案)依照代表法的规定作出规定,执行代表职务与原生产和工作时间冲突时,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同时,代表在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有组织的代表活动的,应当请假。

决定(草案)规定,调研结束后的20日内,代表应将调研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对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代表反馈。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此项规定意味着代表调研报告具有同代表建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决定(草案)还规定,代表应主动接受选民的监督。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记者 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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