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统一”缩小校际差距
畅通教师交流渠道
统一教师工资待遇制度。统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制度和政策,统一县域内教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待遇;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确保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发放,确保县域内农村教师工资待遇不低于城镇教师。
统一教师编制标准。将县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提高到城市学校水平,规模小的学校(教学点)的编制确保最低保障数。县域内教职工编制允许互补余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具体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
统一学校岗位结构比例。统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首次进行岗位设置时,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出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的,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以后通过教师校际交流、自然减员等方式,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统一教师招考聘用。全面推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实行“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
统一教师考核办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师考核实施意见,统一考核程序和办法,指导学校规范开展教师考核工作。
统一退休教师管理和服务。落实退休教师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退休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学校负责退休教师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分片区交流
提升师资配置效益
组织教师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合理流动,优化师资配置,提高师资配置效益,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是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的目的所在。为此,《意见》明确要求:
在交流范围上,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原则上在本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校进行。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先实行分片区交流,以县域内优质学校为龙头,分别联合周边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形成若干个片区,在片区内进行教师校际交流。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教师校际交流范围。
在交流对象上,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教师列为应交流对象,每年交流人数原则上为应交流对象的10%左右;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每届一般3~5年)的校长原则上也要进行交流。各地将重点引导优秀校长、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流动。
加快周转房建设
完善交流激励机制
加大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选择距离学校较近、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地点,采取改建、新建、租借等多种形式建设教师周转房,并优先保证校际交流教师使用,解决校际交流教师的住房问题。
完善教师校际交流激励机制:将长期在农村任教,且有实际困难的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提高农村教师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的比例,对长期在农村任教、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奖励。对积极参与校际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具备中、高级职称资格的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优先聘任中、高级职务;交流到异校中、高级岗位的教师,其在原学校聘任的中、高级职务的细分等级可以保留。
发挥教师职称评聘导向作用:实施城镇学校教师农村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的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此外,《意见》还规定,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教师,在第二次参与校际交流时,要优先考虑教师本人的交流意愿。参与过校际交流的教师退休时,可选择其在当地曾任教的一所学校,为其提供退休管理和服务。(本报记者 余潇 通讯员 林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