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要服从于保护。为此,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将‘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土楼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开设旅馆、饭店、商店、生产作坊等,进行商业经营活动”;文化遗产资源依法有偿使用。进行营利性、资料性影视拍摄,要交纳保护利用等费用。为避免游客过多对土楼造成毁损破坏,条例草案规定,应根据保护需要,合理安排游客流量。
考虑到土楼保护、维修需要经费,土楼经营管理需要成本及私有财产权等问题,草案规定,将门票收入的50%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将门票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土楼世遗所有权人的补偿费用,其余部分作为土楼经营运行成本。(记者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