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提出,福建省将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协调发展,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和其他产业互动发展,重点发展现代物流业、旅游业、金融服务业、文化及创意产业、科技和信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商贸流通业、服务外包业、社区服务业和农村服务业等十大领域。
《实施意见》提出,采取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税扶持、强化要素供给、增加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培养引进人才、深化改革开放、促进闽台港澳侨合作等八项保障措施,加快发展服务业。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农村服务业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属于地方级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对新设立的物流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新设立的工业设计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运作的省重点物流基地,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给予减免。 (王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