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根据决定(草案),细则将增加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同时,根据选举法关于“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规定,细则拟增加相应的规定。同时,一些地方反映,法律没有规定选民提出要求的方式,实践中对提出的“口头要求”出现争议时,处理无据可查。因此细则将“选民的要求”具体规定为“选民的书面要求”,即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应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选民的书面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记者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