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将“集体协商”提到了制度性规定的高度,“集体协商”独立成章,明确了集体协商的启动程序、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协商期间双方行为的限制等内容,特别是对工资专项集体协商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同时,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对“拒绝或故意拖延集体协商的”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对该企业处以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还可以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福建省现行的《福建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是1996年开始实施的。目前该条例范围、内容、程序、职责等方面已不适应现实工作要求。该条例的修订将进一步完善集体协商权,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和企业双赢。(记者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