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的海关和检验检疫制度,内陆省份货物进出口,企业必须到进出口岸所在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关报检。备忘录签署后,湖南企业可在属地办理报关、报检手续。
在检验检疫环节,企业进口货物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出口货物时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通关单,无需再到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查验。
在通关环节,采取“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区域通关模式,企业可在属地海关完成报关手续,在口岸海关放行。属地检验检疫部门出具通关单的货物,报关地海关凭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通关单正本办理接单手续;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出具通关单的货物,报关地海关凭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通关单复印件办理接单手续,口岸海关放行货物时收取正本。
据悉,实施跨省区直通放行和区域通关模式的企业,必须是经海关批准的海关监管类别为AA类或A类企业,且属于检验检疫直通放行企业或经两省关、检部门协商认定的其他企业。实行直通放行和区域通关的货物,必须在国家质检总局直通放行目录范围内。(记者 赖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