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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面向困难家庭 大力保障安居

来自:福建日报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99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福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战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工作之一。

目前,福建省保障性安居住房共分五类,政府从资金、用地、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予以保障。

  廉租住房

根据住建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廉租住房是指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形式。货币补贴是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经济适用住房

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也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并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

  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套型面积,按优惠租金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城市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为主要对象,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允许在控制面积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以下。

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经依法批准并办理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手续后,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配租实行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的准入条件、租金政策和退出要求。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租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限价商品住房

根据省政府《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困难的实施意见》,限价商品住房主要采取“两限、两竞”,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确定开发单位。供应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限价商品住房套型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棚户区改造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棚户区是指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困难、住房基本功能不全、房屋抗震性能差、结构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根据省政府要求,从2010年起,福建省将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潘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