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阶段性目标是:到2010年底,福建全省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85%以上,福建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75%以上;到2011年底,福建全省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95%以上,福建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85%以上;到2012年底,福建全省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基本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福建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95%以上。
对本地区所属企业要进行分类指导,确定签订集体合同和进行工资协商的方式。工资集体协商坚持“两不低于”原则,即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企业经营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每年3月份,确定为福建全省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对应签而未签订集体合同和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由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企业工会要约有困难的,由上一级工会代行要约。对拒不响应协商要约的企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向企业下发《工资集体协商提示函》,敦促企业响应协商要约。(记者 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