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福建省卫生厅出台《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对此作出安排,并提出采取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办法,至2012年底,在福建全省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
村卫生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债权债务独立承担;应由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设置,其法人代表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见》要求,凡已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优先作为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机构,享受公共卫生服务政府津贴和绩效补助。(记者 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