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各地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支持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公益服务。
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的相关规定,享受有关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兴办残疾人康复服务经济实体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办法要求,各地要加快推进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事业的社会化进程。委托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与中标的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并依据协议支付相应康复费用。
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同等的权利。
对为残疾人康复服务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和个人,福建省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向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捐赠财产的,给予税收优惠。(记者 赖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