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等。
根据办法,三种情况下由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包括: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办法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办法。 (记者 赖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