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支持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对个人购买试点镇普通自住房的,所缴交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适当比例的财政补贴,免收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手续费。对个人首次申请贷款购买试点镇普通自住房的,购房首付比例可降至20%,贷款利率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购买试点镇商品住房的,可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城镇户口,其医疗、社保、教育享受小城镇居民的同等政策。对在试点镇购置商品住房的农户,按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续保留,也可以退还,村集体应依法给予补偿。
《通知》要求有序推进试点小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将试点小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纳入所在市、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享受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同等优惠政策。鼓励试点镇因地制宜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统筹使用廉租住房建设与租金补贴的补助资金。
《通知》鼓励试点小城镇引进实力强、信誉好的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到试点小城镇进行成片房地产综合开发。山区试点镇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降为20%。
此外《通知》要求,试点小城镇住房建设,要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镇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办理个人建房审批。适当增加试点镇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指标。(记者 吴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