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产业政策 地价优惠
工业区外选址 地价上浮
今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福建省鼓励发展并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将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经省政府研究,福建省决定建立工业用地价格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下发通知实施,充分运用地价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发展、资源节约和环境改善。这也是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一个重要举措。
福建省鼓励节约集约用地
凡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其规划设计、建造施工采取先进工艺和节地措施的,依照相关用地定额,根据节省的用地面积数量,在土地出让价格上给予一定优惠,最高优惠幅度可达10%;凡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并且投资强度超过规定标准10%以上的,在土地出让价格上给予一定优惠,最高优惠幅度可达10%;工业项目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其最低价标准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并鼓励和引导工业项目向各类工业集中区集聚,凡在政府规划的工业用地集中区以外选址建设的一般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上浮10%。
部分工业项目提高准入门槛
凡列入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所规定的产能条件以下和不符合工艺要求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工业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用地相关手续。一般项目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但在一般项目中,皮革及毛皮加工、电石、铁合金、印染、拆船、焦炭、化学制浆造纸,金、银、铁、锰、铬等金属冶炼和中小型钢铁冶炼,煤矿及金属矿山开发、石板材开采加工等三大类在供地审批时,须附有权部门批复的项目环评报告,且其土地出让底价在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出让价不得低于《标准》的70%
根据规定,优惠地价政策可以兼得,累计修正后最终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且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对有竞争性的一般工业用地和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的工业用地,可采取政府收储土地的方式,适度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进行水、电、路和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然后通过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直接招商引资。
此外,福清市、漳州市芗城区、龙岩市新罗区可按其城市土地等别调低一级执行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即福清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可执行土地等别为九等所对应的最低价标准;芗城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可执行土地等别为八等所对应的最低价标准;新罗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可执行土地等别为十等所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吴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