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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出台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72

从11月1日起,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除规定的情形外,均可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驾驶员之间签订《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后,即可理赔。记者昨日从省公安厅获悉,由省公安厅和省保险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出台,并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在福建全省施行。该《办法》将成为我国首个福建全省统一的集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简易程序处理和保险理赔于一体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实施后,对于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除规定情形外,当事人都可以采取自行协商的办法处理;对于自行协商不成或不能自行协商的,当事人报警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一般的轻微事故当场即可调解协商完毕;造成人员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或者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事故事实确需进一步核实,不能当场调解的,也应当在现场处置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处理工作。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处理工作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办法》特别明确,不得以需要检验鉴定为由,扣留事故车辆。

《办法》规定,有七种情形不适用自行协商,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记者 包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