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出台了《福建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细则》,力争逐年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和管道现象,实现新增资源的共建及已有资源的共享。
主要包括:
一、已有铁塔、杆路以及TD网络建设需要的管道、光缆、机房、电源等配套资源必须开放共享可用资源。不具备共享条件的要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新建铁塔、杆路和管道以及具备条件的其他基站设施必须共建,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和管道现象。
二、实行申报和审批制度。单独新建铁塔、杆路和管道实行申报制度,若属同地点、同路由单独新建的实行审批制度,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单独新建铁塔、杆路和管道的审核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福建省范围内在同地点、同路由单独新建通信铁塔、杆路和管道。实施共建共享项目应当执行国家、行业现有的建设标准或由省通信管理局委托制定的并经三方确认的技术参考标准。
三、确立费用分摊原则。对铁塔、杆路、管道、基站机房、市电引入等共建项目投资将实行分摊原则,共建设施维护费用也将按照各参建方共建设施建设分摊比例承担相应维护费用。
四、完善考核与管理机制。对未按照规定上报相关信息、报表等六类情况,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将对企业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口头警告并进行诫勉谈话,建立共建共享工作诫勉谈话档案。对诫勉谈话后再次出现上述行为的,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抄报工信部及集团公司。对未经同意,在同地点新建铁塔或者在同路由新建杆路、管道等五类情况,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将上报工信部、国资委或按照授权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其上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