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福建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福建省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办法(试行)》,主要规定有:
1.拟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网络的单位应是一级及以上各类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工作的场所、基本设施,拥有至少一名经过培训合格的专(兼)职网络技术管理人员;
2.远程会诊医师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会诊、咨询内容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相一致;
3.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资料,维护患者和会诊医师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远程医疗会诊网络牟取不正当利益;
4.医师在参加远程医疗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申请会诊机构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