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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台农业合作立法多项首创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69

25日,《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二审。据介绍,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有多项条款属全国首创,富有地方特色,体现了先行先试的要求。

根据条例草案修改稿,台胞可登记申请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个体工商户;省人民政府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台胞投资海水养殖业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为解决台胞在闽台农业合作项目中融资难的问题,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信贷投入。”同时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台湾同胞可作为抵押财产的资产范围,包括“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为抵押财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台湾同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业性担保公司,为台湾同胞提供融资担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