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省总工会,向省内央属、省属规模以上企业发送特别提示函,要求尚未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积极响应工会组织的集体协商要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职工方的协商要求。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福建全省生产经营正常的规模以上企业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他企业通过区域或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予以覆盖。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员定额、计件工价等进行协商;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在国家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进行,重在协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