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省民政厅近日制定下发了《福建省社团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本省社团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规范化管理,其主要规定包括:
一是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二是每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至少应间隔一年,并按照一项一报的原则每届报备。
三是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被评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索要赞助、要求购买社团组织服务,不得超出活动地域、领域和业务范围,不得面向基层政府举办。
四是地、县级社团组织不得举办除优秀论文、优秀作品评选以外的任何形式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五是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管,防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流于形式,杜绝不正之风,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社会公信力。
六是对违反规定开展活动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