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福建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将逐步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
《规定》指出,各级药监部门将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情况,并及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药监部门可针对企业召回不彻底等具体情况,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必要时,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认真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如发生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省药监局将依法对其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各级药监部门将建立生产企业的诚信和质量受权人监管制度,建立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科学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