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发出通知,2008年提高福建全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小学每生每年由220元提高到280元,初中每生每年由305元提高到420元。各地原财政预算内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安排的小学30元/年、初中50元/年仍由各市、县(区)全额安排,其余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按一定比例分担。
据了解,本次下达的资金将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拨入县级财政特设专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求各地足额安排好免除学杂费应承担的资金,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到农村中小学校,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对因学生数减少形成的预算指标结余,应加大对边远学校、单双人校和经费困难学校的投入,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