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逐年提高财政补助生均公用经费标准,13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强化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今年开始,福建全省将逐年提高财政补助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08年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310元(杂费标准280元,预算内经费3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410元(杂费标准360元, 预算内经费50元)。其中免除学杂费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的比例承担 ;预算内经费由各市、县(区)财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