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福建省民政厅出台《关于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意见》,以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发挥其在加强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其主要内容是:
一是实行直接登记制,不必执行筹备期,但须自行组织筹备活动;
二是实行简化登记程序,业务主管单位由县(市、区)相关部门担任,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担任;
三是同一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可申请设立跨社区的社会组织;
四是社区社会团体登记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分别具备开办资金不低于2000元和5000元、有固定办公场所等条件,多个社区社会组织可合署办公;
五是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不能发挥积极作用的社区社会组织,要劝其解散或责令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