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开始实施,以后确定事故当事人责任只需“对号入座”。
《规则》明确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分为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两个大类型。
以后,办案民警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后,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按照《规则》对交通过错行为的分类,确定当事人行为所属类型,然后直接确定事故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按照以下规则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次要责任;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另外,事故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违法行为后,依《规则》可预判自己可能承担的事故责任,并可监督和认可办案部门的认定结论。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则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的,还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