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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月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对号入座”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25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5日,福建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福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于2008年7月1日在福建省正式施行。届时,交通事当事人责任认定可“对号入座”。

据福建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刘建敏介绍,《规则》的内容归纳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的157种交通违法行为,并将这157种交通违法行为分成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两大类。其中,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有7类89项,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有4类68项。

在将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规则》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该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有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方负主要责任,有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方负事故次要责任;各方有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规则》将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与其应付的事故责任直接挂钩,既可使交通参与人更加明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又可使事故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违法行为时,预判自己可能承担的事故责任,从而达到监督和认可办案的目的。

《规则》还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则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的,还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查复核。

据了解,在福建省范围内,除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和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道路交通事故外,其他事故处理均可用《规则》来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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