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闽政办发明电﹝2008﹞66号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7号)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立即抓好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八日
通 知
(国办发明电﹝200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立即将有关要求落实到所有基层单位。要按照国旗法的规定进行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