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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民商事案件一审管辖标准调整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158

根据修订后民事诉讼法要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同意,省法院制定《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

调整内容包括:省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福州、厦门、泉州中院管辖除省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中院管辖除省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婚姻、继承、家庭、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对辖区内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省法院和中院可以依法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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