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政府批转了由福建省地税局草拟的《福建省地方税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规定,税款代征人单位或组织应应当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是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开立银行账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有比较健全的财务制度、机构,并设置专人(或机构)负责具体代征工作及人员;三是诚守信用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四是具有一定的税源控管手段,和方便纳税,有能力完成代征税款工作任务;五是税务机关地税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费征管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代征范围的范围包括:第八条各级地税机关按照税源分类管理的原则,对直接征收确有困难或税源分散、异地缴纳、难于控管的地方税收,可实行委托代征税款办法。
农贸市场、建材市场、文化市场等专业市场的个体地方税收;建筑安装、交通运输、房地产交易、牲畜屠宰交易、私房租赁、矿产开采加工销售、林业、小水电等特殊行业的地方税收;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拍卖或变卖的财产依法应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拍卖行拍卖的财动产或不动产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国税局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纳税人依法应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烟叶税等;其他零星分散、背街小巷、边远山区(海岛)、异地缴纳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地方税收。
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源控管、降低征税成本,形成社会综合治税、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