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通知明确:社会团体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且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社会团体按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公平、公开,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各类收费所得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费,须按规定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省级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按规定报批,其他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该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