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对福建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
免除学杂费的对象包括:市区、县城城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民办学校,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照当地城市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政策。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统一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闽价〔2004〕费259号)规定的“一费制”三类区杂费标准执行,即:小学每生每年280元、初中每生每年360元。
通知还指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后,学校应规范收费行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只能按照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代办项目和寄宿生住宿费。取消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的体检、看电影两项代办收费项目;城市中小学服装和社会实践食宿代办费用,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毕、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借读生管理继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随意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符合补助条件的民办学校,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将停止核拨补助经费并取消委托资格。学校应在醒目位置将学生免除学杂费的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