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直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省直在榕单位、中央驻榕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政策。
限高保低标准具体为:省直在榕单位、中央驻榕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为5988元(2007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950元),单位和职工最高月缴存额分别为719元(合计1438元);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650元,单位和职工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33元(合计66元)。
省直在榕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应按照新规定,重新审核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对超出标准的,应及时到承办银行办理调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