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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被征地农民今后就业、养老将有保障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158

福建省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养老等问题将有保障。省政府办公厅27日发出《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福建全省要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对象是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养老保障分2种形式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分为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2种形式。

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由政府补助、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筹资规模应不低于18000元。个人账户资金可随被征地农民转移。被征地农民身故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根据本人参保时的约定或生前意愿由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未指定受益人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被征地农民可选择一次性缴费或分年度缴费 ,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政府补助一次性配套到位;选择分年度缴费的,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后5年内、60周岁之前缴清,政府随被征地农民缴费予以配套补助。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人员,不分男女,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系数(160)。当地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金调整机制。

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是指政府出台该项政策之后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老年被征地农民,个人不缴费,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按月发放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养老补助金发放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老年被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原则也可选择一次性缴足老年养老保障费用后享受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待遇,但不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待遇 。

另外,省政府要求各地在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障制度的同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养老保险、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范围。

养老金政府补助不低于70%

按照省政府规定,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负担。届时,政府补助比例不低于70%,其余部分由村集体和个人出资,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据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出资部分主要由县级政府承担(区由设区市政府承担),省、市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市、县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省政府补助部分从省级集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中列支。村集体出资部分从征收耕地时依法支付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优先安排,不足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从村集体其他收入中支出,或由个人承担。个人出资部分按照自愿原则从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支出,不足部分自行补齐。

省政府要求,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金调整和风险支出需要,所需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从当地政府新增财政收入中统筹安排。对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困户、计划生育家庭户以及残疾人等,政府补助应适当倾斜。老年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政府出资。

即日起,市、县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筹集到位,并一次性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直接缴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被征地农民享受免费就业培训

除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解决其后顾之忧外,政府还将积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免费就业培训,为其长远生活考虑。

各级政府将对所有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予以免费培训,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的被征地农民优先安排 。

同时,政府还将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提供就业服务, 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外,要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就业服务和培训。积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组织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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