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部门二十八日在此间透露,经过历时两年多的调研、论证,《福建省港口条例》(简称《港口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将于二00八年三月一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福建省第一部有关港口建设、发展、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据福建省交通厅副厅长马继列介绍,《港口条例》确立了福建省港口的基本管理体制,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闽省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承担港口管理具体工作。
《条例》中还明确了提高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率和实行严格保护的相关制度。确立了“港口实行相对集中管理”、“港口岸线从严管理”、“港口岸线有偿使用”的原则,这一原则有别于其他地方性法规“简政放权”的立法原则。
马继列表示,福建是海洋资源大省,港口资源十分丰富。但与周边沿海省份如浙江、广东、上海相比,福建港口群处于弱势,港口基础设施总量不足,吞吐量偏小。二00七年福建省沿海港口吞吐量不及青岛港、天津港、宁波港一个港的吞吐量。
究其原因,马继列认为,主要在于福建省港口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不够,沿海各市港口建设存在结构雷同功能重叠、无序竞争现象,至今无法形成在国内有影响的大港。且现代化大型深水泊位严重缺乏,已建成泊位中部分已出现老化,吞吐能力低。此外,港口与内陆腹地的公路、铁路交通不畅,外省货源进出福建数量极微。更有部分企业圈占岸线迟迟不进行开发建设,使优良港口岸线资源无法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完)